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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东风小学南地块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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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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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小学南地块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BFYWZ02457

原公告日期:2025-11-2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小学南地块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YWZ02457)

 

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1、本项目能否提供项目地块勘测定界红线范围图?

答复:投标人可以参考项目所在街坊控规。具体如下:(截图内容详见附件完整内容)

2、招标文件第64页,投标人奖项、荣誉证明材料“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获奖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

由于整本业绩合同扫描件页数较多,造成文档过大,难以上传标书制作软件,请问仅提供获奖项目业绩合同协议书、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是否满足要求?

******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第63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我司拟派项目经理业绩为某联合体业绩项目,企业在该业绩项目联合体中为联合体成员,该业绩项目由房建子项和市政子项组成,并分开办理施工许可证。我司拟派项目经理为该业绩项目房建子项的项目经理,且该业绩项目房建子项已全部竣工,相关评审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司提供该业绩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房建子项的施工许可办理查询截图、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详见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标准,除要求的同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外,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参与过此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 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岗位。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

4、根据投标制作软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投标总报价节点,投标总报价和工期模块,只能填写数字,请明确如何填写?(截图内容详见附件完整内容)

答复:此处内容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可以******委员会评标定标的依据为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中填写的建设投资服务费(不含土地费用)单价(含税)。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拟派项目经理业绩,如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为项目经理本人在与另一个公司聘用关系时实施的项目施工业绩,若该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第82页,运作方式中“成立项目公司,其中招标人占股不高于1%,中标人占股不低于99%(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投标人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不低于99%)。”请问招标人是否必须占股?若必须占股是否有最低要求,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同股同权出资?

答复:招标人占股要求参照招标文件执行,具体比例标后确定。

7、招标文件第83页第(2)建设投资服务费(不含土地费)“⑤项目运营期结束且甲方股权退出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如项目公司为社会投资人全资设立、甲方无需股权退出,该支付节点是否可以调整为项目运营期结束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答复:若甲方无需股权退出,则运营期结束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8、招标文件第85页,项目红线外需代建水东路(裕溪路-徽河路,红线宽度30m)、石佛山路(裕溪路-徽河路,红线宽度约18m),请明确两条代建道路长度。

答复:水东路(裕溪路-徽河路)长约388米,石佛山路(裕溪路-徽河路)长约374米(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

9、项目合同条款9.2.4条:“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9.2款约定的时间提交付费申请或未按照本合同第10.2款约定的时间提供发票,甲方将不承担本合同迟延付款责任。”请问:

1)项目合同条款号9.2编号重复;

2)此条款中的“本合同第10.2款”是否笔误,应为“本合同第9.2.3款”;

3)若非乙方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是否承担本合同迟延付款责任。

答复:(1)和(2)按招标文件为准,(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承担本合同延迟付款责任。

10、项目合同条款9.2.1,项目已发生的土地费用支付节点如下:“4)移交至实施主体或其指定机构后完成交付工作后付至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的土地费用的100%。”与投资协议条款4.1,项目已发生的土地费用支付节点如下:“4)地上住宅移交至实施主体或其指定机构后完成交付工作后付至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的土地费用的100%。”两处描述不完全一致。移交至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是否统一指代为地上住宅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答复:移交至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均指代地上住宅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1、投资协议条款6.2.5:“乙方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前应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的《股东协议》(原件)、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副本)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请问若项目公司为独资公司,是否还需要将协议及章程等材料原件交由甲方存档?

答复:若项目公司为乙方独资公司则提供复印件。

12、土地费用部分据实计算和支付,请明确土地费用是否按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和土地印花税合计计取。

答复:土地费用含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和土地印花税等必要摘牌费用。

13、如果因为政策变化调整,导致回购资金无法纳入财政预算,回购资金有没有其他保障方式?或因为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回购,能不能允许项目公司市场化销售(有没有政策限制)?

答复:建设投资服务费支付节点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14、招标文件88 页运作方式中“成立项目公司,其中招标人占股不高于1%,中标人占股不低于99%(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投标人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不低于99%)。”请问招标人是否必须占股,若必须占股是否有最低要求? 若占股是否必须具有控制权?

答复:招标人占股要求参照招标文件执行,具体比例标后确定。

15、《项目合同》P26页9.2.1条4:移交至实施主体或其指定机构后完成交付工作后付至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的土地费用的100%;中的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是否可以以甲方审核完成乙方提报的土地购买相应资料后视为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

答复:不可以,以项目合同为准。

16、《项目合同》P27页第9.2.2 条4):“地上住宅移交至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后完成交付工作后付至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的建设投资服务费(不含土地费用)的80%”。中指的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是否指审计结算确认?

答复:是。

17、项目公司参与土地竞拍及后续建设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是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同股同权投入资金,请明确招标人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节点。

答复:按标后经确认的投资合作协议设定的条件执行。

18、投资协议11页,项目合作期满……同时在运营期结束前乙方须无条件回购甲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实现甲方退出。请问退出方式是否以乙方按招标人投入金额回购招标人所占股份?招标人退出方式有何具体要求?

答复:是,退出方式标后确认。

19、土地费用是否包含因购买土地所缴纳的税金?

答复:土地费用含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和土地印花税等必要摘牌费用。

20、本项目所建房屋是安置房还是商品房?

答复:商品房。

21、项目合同:P27页9.3服务费的支付保障和资金来源项目回报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自身建设完成后项目销售收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销售相关工作)、运营收入以及甲方其他自筹资金。中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自身建设完成后项目销售收入是否指本项目资金主要是本项目所建房屋市场化销售获得?如市场化销售资金与合同支付金额有差距,有何其他补充资金来源?

答复:建设投资服务费支付节点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22、 合同第6.7条及《投资协议》第4.1条:……因上述原因未完成土地摘牌的,视为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合同终止。但因合同已履行部分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纠纷中承担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承担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见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指的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具体指的是什么?不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是否包含在内?

答复:详见《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不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不包含在内。

23、因建设期为两年,时间长,主要材料会有大的波动,为减少双方的风险承担,主要材料±3%之外是否可以进行调差?

答复:不予调整。

24、因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接,项目公司是实际实施主体,建议;《项目合同》1.1.37违约金,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费用与乙方参股的项目公司无关系乙方单方向甲方进行支付。改为:1.1.37违约金,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费用由项目公司向甲方进行支付。

答复:不予调整。

25、项目要求代建的代建瑶海区水东路(裕溪路-徽河路,红线宽度约30m)、石佛山路(裕溪路-徽河路,红线宽度约18m)道路(最终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建设需由项目公司进行代建的道路长度为多少?建设标准是什么?是否可以提供对应标准的参考价?

答复:水东路(裕溪路-徽河路)长约374米;石佛山路(裕溪路-徽河路)长约388米,道路建设标准不低于1400元/平方米(最终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

26、项目要求代建裕溪路道路绿化,合计约6.09亩,道路绿化标准是什么?是否可以提供对应标准的参考价?

答复:绿地建设标准不低于450元/平方米(最终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与本补疑不一致的,以本补疑为准。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441号

人:陶工

   话:0551-******

******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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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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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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